4.8.1 跨越有照明設施道路的天橋可不另設照明,緊鄰天橋兩側的常規照明的燈桿高度、安裝位置以及光源燈具的配置,宜根據橋面照明的需要作相應調整。當橋面照度小于2lx,梯(坡)道照度小于5lx時,應專門設置天橋照明。
4.8.2 當天橋橋面設置柱式照明燈具時,燈具高度宜大于2.5m小于3m。
4.8.3 專門設置照明的天橋橋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lx,封閉式的天橋不應低于30lx。梯(坡)道照度宜適當提高,且梯道踏板的水平照度與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應小于2:1。
4.8.4 天橋的照明不應給行人和橋下機動車駕駛員造成眩光。
4.8.5 天橋設置裝飾性照明時必須服從功能性照明的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