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4.5.1 當人行天橋采用梁式結構或采用鋁合金結構時,其豎向固有頻率不得小于3Hz,側向固有頻率不得小于1.2Hz。當采用其他結構時,應符合下列條款的要求:
1 天橋結構豎向固有頻率大于3Hz,側向固有頻率大于1.2Hz,可不進行人致振動舒適度驗算;
2 天橋結構豎向固有頻率小于3Hz,側向固有頻率小于1.2Hz,應進行人致振動舒適度驗算。對于豎向舒適度,應分別驗算頻率處于1.25~3Hz的豎向模態;對于側向舒適度,應分別驗算頻率處于0.5~1.2Hz的側向模態。
4.5.2 在人致振動舒適度分析時,行人密度不宜低于1.5人/m2,不應低于1.0人/m2,步行荷載模型應根據行人密度按附錄B的規定進行計算。
4.5.3 鋁合金天橋計算自振頻率時應計入人群荷載的1/3質量進行計算。
4.5.4 天橋結構的阻尼比可按表4.5.4取值。
表4.5.4 各種結構類型的阻尼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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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構類型 |
阻尼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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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筋混凝土結構 |
2.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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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-混凝土組合結構 |
1.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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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結構 |
0.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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鋁合金結構 |
0.9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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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結構 |
1.0% |
4.5.5 步行荷載的加載方向應根據結構振型確定,按照使結構振動最不利的方向加載,如圖4.5.5所示。
4.5.6 天橋人致振動可按附錄C的方法進行分析。
4.5.7 行人舒適度評價等級應高于表4.5.7中的CL3等級,宜達到CL1等級。
4.5.8 當舒適度不能滿足要求時,可通過提高結構剛度、或提高結構阻尼的措施來改善天橋的人致振動舒適度。
4.5.9 在天橋竣工后,宜進行人致振動舒適度測試,測試方法見附錄D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