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2.1 天橋與地道的結構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,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》GB 50153的要求;耐久性設計應符合《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》GB/T 50476以及其他相關規范的要求。
3.2.2 天橋與地道結構應根據不同種類的作用及其對結構的影響、結構所處的環境條件,按以下四種設計狀況,進行極限狀態設計:
1 持久狀況應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。
2 短暫狀況應作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,可根據需要進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。
3 偶然狀況應作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。
4 地震狀況應作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。
3.2.3 天橋與地道結構的選擇應滿足使用要求和交通發展的需要,根據施工環境、技術條件、交通狀況、施工期限和投資規模,結合施工工藝進行綜合技術經濟比較,確定合理結構,減少施工中和建成后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。
3.2.4 天橋或地道結構不得敷設高壓電纜、燃氣管和其他可燃、易爆、有毒或有腐蝕性液(氣)體管道。
3.2.5 天橋和地道自動扶梯或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在車站、碼頭等人流密集(單位寬度行人交通量大于2500P/h)或攜帶重物出行的行人流量較大的地區,宜設置自動扶梯。
2 與地面高差大于6.0m時,宜設置上行自動扶梯或電梯。
3 要求滿足輪椅通行需求時,應設置坡道,當設置坡道有困難時,應設置無障礙電梯。
3.2.6 天橋和地道設置自動扶梯應采用室外型公共交通型扶梯,其設計選型除應符合《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》GB 16899的要求外,尚應符合以下要求:
1 自動扶梯應能滿足高強度的使用,即每周運行時間約為140小時,且在任何3小時的間隔內,其荷載達100%制動荷載的持續時間不少于1小時。
2 自動扶梯名義寬度應采用1.0m,運輸速度不應小于0.5m/s,宜選用0.65m/s,傾斜角不應大于30°。
3 不應采用透明玻璃護壁板。
4 自動扶梯的各支點應按產品要求設置預埋件和預埋吊裝條件;相關主體結構的強度計算應考慮自動扶梯的動、靜荷載。
5 自動扶梯的設置位置應避開結構的誘導縫和變形縫,跨越時應采用相應的構造措施。
6 當上、下行均采用自動扶梯時,應加設人行梯道。
3.2.7 天橋和地道設置電梯應采用無障礙電梯,其設計應符合《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》GB 7588和《液壓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》GB 21240,并應符合下列要求:
1 電梯轎廂門開啟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.8m,并選用雙扇中分門。
2 候梯區應設置防淹措施,其進深和寬度應方便輪椅安全進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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